指导、推荐医师、推荐病人条件及需要
指导。
师承学习职员的指导应当符合《推行细节》第十条规定
的条件。指导带教机构不在所在单位,属多点执业带教的,指导与带教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临床带教时间须达到《推行细节》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五年不少于700个工作日的需要。
推荐医师。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有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有关专业是指推荐医师所从事的专业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办法或治疗病证有关,一般细分到中医临床二级分科。
推荐医师须熟知被推荐者的医术专长及技术办法的独特质、安全性、有效性等。推荐经多年实践职员参加考核的,被推荐者申报的医术专长应具备医术渊源,并确认被推荐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满5年。
推荐病人。
由十名以上病人推荐参加考核的,十名以上病人就医时间须分布在5个年度及以上,每名推荐病人分别填写《病人推荐表》。推荐病人所患疾病须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治疗病证相符。
病人作为推荐人须熟知被推荐者所治疗的疾病及疗效,知道其从事医术实践活动的机构名字或地址,同时承诺配合同意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不配合者,该病人的推荐无效。推荐病人与被推荐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村委会。
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应能确认申报人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