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乡村大夫待遇补贴新政策及退休薪资待遇上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的推行建议》(国办发〔2024〕13号)和《安徽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策略的公告》(皖政〔202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经省政府赞同,现提出以下推行建议:
1、总体需要和主要目的
(一)总体需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大夫服务模式和勉励约束机制,完善健全乡村大夫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大夫队伍,提升乡村大夫整体素质,加大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方位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的。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大夫常见拥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大夫获得执业助理大夫以上资格,乡村大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愈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大夫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规范的打造,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2、完善乡村大夫管理规范
(三)明确乡村大夫职责任务。乡村大夫(包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大夫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近况和预期需要与地理条件等原因,合理配置乡村大夫,原则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规范配备乡村大夫,每一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大夫执业。没乡村大夫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大夫提供服务,或引进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职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职员超越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能新进职员。
(五)严格乡村大夫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大夫资格审核,加大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职员需要拥有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职员,需要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职员,需要获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大夫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健全村卫生室及乡村大夫绩效考核方法,统一组织拓展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乡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目、水平和群众认可度,实行基本药物规范,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学习培训与医德医风等状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打造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大乡村大夫执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大夫纳入医务职员执业监管信息管理软件。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大夫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与违规转诊患者的行为。
(八)健全乡村大夫退出规范。打造完善乡村大夫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大夫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的要紧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大夫,不能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紧急违法犯罪或出现紧急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大夫,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拟定乡村大夫到龄退出方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职员退出机制。
3、强化乡村大夫培养培训
(九)加大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全国乡村大夫教育规划(2024—2024年)》需要,拟定乡村大夫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大夫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同意医学学历教育,提升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大夫,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合补助。
(十)推行订单定向培养。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推行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大夫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拓展职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拓展乡村大夫职位培训。乡村大夫每年同意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借助信息化方法,对乡村大夫拓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出色乡村大夫到省、市级医院同意免费培训。乡村大夫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大夫应学习中医药常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大乡村大夫后备力量建设。打造乡村大夫后备人才库。各地要拟定打折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大夫、执业(助理)医师和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途径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大夫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有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大夫职位,实行“院派院管”。
4、革新乡村大夫服务模式
(十三)拓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质,探索拓展乡村大夫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大夫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大夫)和乡村大夫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肯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打造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与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原因确定。乡村大夫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能另行收取其他成本。未拓展乡村大夫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本钱,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手段,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2024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拓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适合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大夫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成本。
(十四)打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规范。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按国家医师考试有关规定实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职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考试。
5、保障乡村大夫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大夫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全方位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大夫各途径补助标准,逐步提升乡村大夫的待遇水平。在2024、2024年将农村区域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大夫的基础上,将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大夫倾斜,用于加大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区域和连片特困区域服务的乡村大夫,各地要适合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法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大财政补助经费和医疗保险补偿资金的用法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依据乡村大夫实质工作完成状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十七)健全乡村大夫养老政策。健全老年乡村大夫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大夫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实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大夫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备乡村大夫资质、从事乡村大夫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大夫,落实每月高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大夫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依据财力状况,拟定具体方法,适合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能超越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大夫。
6、优化乡村大夫执业环境
(十八)改变乡村大夫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法,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施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管理软件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与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大夫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大夫,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健全执业风险解决机制。打造完善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健全乡村大夫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合比率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合补助。
7、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拟定推行策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2024年5月底前制定颁布具体推行策略,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大夫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大夫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区域的补帮助度。各级财政要准时足额下拨乡村大夫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大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大夫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大夫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成本。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大夫,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造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大夫有关政策得到落实。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